|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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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汽车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或者供应商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未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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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工信和科技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证据不足,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