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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林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森林法》第39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内蒙古实施<森林法>办法》第47条规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严禁采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的强制措施,文书中凡是要求签名或捺指印的地方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捺指印。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处罚意见书》,符合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及时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