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50722001000 | ||
事项名称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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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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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