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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0722001000
事项名称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同时申报保护单位。保护单位的认定与公布,与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公布同步进行。    



责任主体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