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汇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信息汇总
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0718015W00
事项名称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由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票据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