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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718009000
事项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条 [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2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