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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道路普货、旅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年审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第17号)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按营运车辆审验工作要求依法进行审查复核。

2.审验复核决定责任:复核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告知审验结果。

3.监管责任:按照年度经营情况审核标准和要求审查复核,严格把关,接受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