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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审核发放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第17号)

    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第十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十六条  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阶段责任:通过《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自行打印包车客运标志牌,并加盖企业公章。

3.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