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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的跟踪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