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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的跟踪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