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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监理的资格、质量控制体系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旧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新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不包括随机、暗访检查):质监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监理机构监督检查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内容涉及时间、人员、内容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2、检查责任:质监机构对被检查单位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决定责任:质监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作出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等相关决定。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按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后续工作。 

4、送达责任: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结束之后,将检查及整改意见形成监督检查意见,以文件的形式发布,负责将意见书送达至被检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质监机构负责对被检查单位落实意见书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调查,确保其严格落实各项整改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九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