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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不包括随机、暗访检查):质监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内容涉及时间、人员、内容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2、检查责任:质监机构对被检查单位试验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决定责任:质监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作出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等相关决定。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按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后续工作。

4、送达责任: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结束之后,将检查及整改意见形成监督检查意见,以文件的形式发布,负责将意见书送达至被检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质监机构负责对被检查单位落实意见书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调查,确保其严格落实各项整改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