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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

2.送达责任: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货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并及时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4.监管责任:加强工作中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执行不到位等违规问题。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