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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