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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的跟踪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