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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班轮信息及信息变化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



责任主体 县交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