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因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没有明确必须盟市备案,该事项旗县区级林草部门办理,市级不办理。 |
||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备案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单位或者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定是否给与备案。 3.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一条 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