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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通知相关部门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镜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3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责任主体 财政局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必要性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对符合解除重大风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强制措施决定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