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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