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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