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证明事项清单
证明序号
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名称 土地权属材料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涉及的行政审批性质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出具证明的机构 国土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