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明序号 | 1 | ||
| 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名称 | 用地单位申请报告(含申请单位相关资质、授权委托书及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旗县区政府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 ||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 ||
| 涉及的行政审批性质 | 行政确认 | ||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 ||
| 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 出具证明的机构 | 1.用地单位2.国土资源局3.4.5.用地单位6.国土资源局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