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明序号 | |||
| 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名称 |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明 | ||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税收申报 | ||
| 涉及的行政审批性质 | 行政征收 | ||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托县税务局 | ||
| 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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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证明的机构 | 纳税人、有关部门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