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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15317000/2023-000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2-07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15317000/2023-000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2-07
公文时效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托克托县零碳示范产业园项目征收、拆迁通告

发布日期:2023-02-0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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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抢抓碳达峰碳中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及《托克托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2022〕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托克托县人民政府拟对托克托产业园东区(银河大街北侧、托电储灰厂东南)的土地进行征收拆迁,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建设项目名称

托克托县零碳示范产业园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托克托产业园东区(银河大街北侧、托电储灰厂东南),面积约3300亩。

三、该收储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已由设计部门进行了勘测和统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擅自改变土地现状及乱占滥用土地。本通告发布后趁机改变土地原有种植类别、新栽果树林木、新建房屋、温棚、菜窖、水井等一律不予补偿,并要求无偿拆除,恢复原状。对因上述行为影响征地进度的,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托克托产业园、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国有林场、新营子镇、黄河湿地管护中心及有关村委会要共同核定,摸清底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和《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托政发〔2020〕69号)文件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其他各类建筑物等由评估机构核定。

五、新营子镇、黄河湿地管护中心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各尽其职,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兑现征地补偿费。

六、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新营子镇、黄河湿地管护中心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正常进行。对借故阻挠、刁难甚至无理取闹者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村村民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在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本通告由托克托产业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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