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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15317000/2024-0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22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15317000/2024-0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22
公文时效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托克托县经济开发区蒙能东路道路及管网工程项目 土地征收、使用安置补偿通告

发布日期:2024-01-2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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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托克托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0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23〕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对新营子镇境内的土地进行征收使用,为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拟征收使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托克托县产业园,道路全长约1.270公里,起点为中国大唐南规划路,终点为现状水泥路。

二、土地现状、面积

根据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为:

1.(1)使用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约0.126亩,建设用地:(铁路用地0.126亩)。土地权属为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2)使用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约1.176亩,建设用地:(工业用地1.176亩)。土地权属为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3)使用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三监狱国有土地约4.07亩,农用地:(林地4.07亩)。土地权属为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所有。(4)使用托克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国有土地约0.066亩,建设用地:(公路用地0.066亩)。土地权属为托克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2.征收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胡忽浪营村农民集体土地约50亩,农用地(耕地11.585亩)、(林地4.71)、(草地18.119亩)、(农村道路6.452亩),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8.702亩)、(交通用地0.156亩)。土地权属为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胡忽浪营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征收使用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成片开发建设需要,该项目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提升投资环境、优化园区空间布局、保障 交通安全以及适应未来发展需求。加强道路建设,可以提高经济开发区的 竞争力和吸引力,促进区内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推动区域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按照《托克托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0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23〕20号)文件精神,用地规模及布局已列入正在编制的托克托县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位于正在编制的托克托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内,该项目用地已列入托克托县2023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属于托克托县“十四五”近期工业项目。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文件执行。托克托县人民政府下发新的补偿标准结合新标准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按实际相关流程把安置补助费发放到农民手中。

六、本次通告期为2024年1月22日—2024年2月21日。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在本通吿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补偿登记期限为2024年1月22日—2024年2月21日。被征地村村民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在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七、该收储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已由设计部门进行了勘测和统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范围内擅自改变土地现状及乱占滥用土地。本通告发布后趁机改变土地原有种植类别、新栽果树林木、新建房屋、温棚、菜窖、水井等一律不予补偿,并要求无偿拆除,恢复原状。对因上述行为影响征地进度的,托克托产业园、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新营子镇及有关村委会要共同核定,摸清底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借故阻挠、刁难甚至无理取闹者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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