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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15317000/2024-000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24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15317000/2024-000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24
公文时效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托克托县生活垃圾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综合处置项目土地征收 使用安置补偿通告

发布日期:2024-01-2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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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及《托克托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23〕2号)等相关文件。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对托克托县产业园西区的土地进行征收使用,为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位于托克托县产业园西区(华奥街南侧原垃圾场东南)。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根据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为:

使用托克托县国有林场国有土地约17.1亩,农用地(农村道路0.87亩)、(其他草地4.712亩),建设用地:(公用设施用地11.517亩)。土地权属为托克托县国有林场所有。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符合成片开发建设需要,该项目实施提升托克托县城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质量,深入推进农村人民环境整治,集约综合利用城乡生产、生活有机废物,形成闭合的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按照托克托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232号)精神,用地规模及布局已列入正在编制的托克托县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位于正在编制的托克托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内,该项目用地已列入托克托县2023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属于托克托县“十四五”近期工业项目。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文件执行。托克托县人民政府下发新的补偿标准结合新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

六、本次通告期2024年1月24日—2024年2月23日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在本通吿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补偿登记期限为2024年1月24日—2024年2月23日。被征地村村民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在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七、该收储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已由设计部门进行了勘测和统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范围内擅自改变土地现状及乱占滥用土地。本通告发布后趁机改变土地原有种植类别、新栽果树林木、新建房屋、温棚、菜窖、水井等一律不予补偿,并要求无偿拆除,恢复原状。对因上述行为影响征地进度的,托克托产业园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新营子镇、黄河湿地管护中心及有关村委会要共同核定,摸清底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借故阻挠、刁难甚至无理取闹者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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