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0000115317000/2024-0001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10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15317000/2024-0001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10
公文时效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鸿德文理学院托克托分院项目 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0 14:50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双河镇、黄河湿地管护中心、县各有关部门:

       现将《鸿德文理学院托克托分院项目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鸿德文理学院托克托分院项目

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校地合作机制,加快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收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征收搬迁原则。

第二条 征收范围:地块1:中滩卫生院以北至东胜卫城北墙,东至城墙西边,西至沿黄路;地块2:现黄河湿地管护中心办公楼以北至加油站,西至小白楼,东至沿黄路两侧。以上两块地块范围内确定征收的房屋进行征收。

第三条 征收主体: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县相关镇、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全面保障鸿德文理学院托克托分院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安置方式:房屋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檐高以2.2米为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容积率是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宅基地占地面积之比。

第二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第七条 补偿方式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结合建筑容积率的重置成本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价两部分组成。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即少数服从多数以通过投票、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房屋补偿标准。

1.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45以内的(含0.45),对实有建筑面积按照①砖混、砖木结构1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45之内的未建面积按照600元/平米给予补偿;对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未建设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②土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45之内的未建面积按照600元/平米给予补偿;对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未建设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含0.8),0.45以内的面积按①砖混、砖木结构1600元/平方米补偿,对剩余实有面积按照4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对容积率0.8以内的未建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②土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补偿,对剩余实有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对容积率0.8以内的未建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3.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0.8的,0.45以内的面积按照①砖混、砖木结构1600元/平方米补偿,对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部分按照4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对容积率超过0.8的部分不予以补偿。②土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补偿,对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对容积率超过0.8的部分不予以补偿。

(四)宅基地补偿

1.被征收宅基地面积按每处院落南、北房屋和东、西院墙外基础计算。宅基地实有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按照实有宅基地面积乘以225元/平方米补偿。宅基地实有面积超出300平米的,超出面积按90元/平方米补偿。

宅基地外围挡的储草栏等临时构筑物所占土地,不在宅基地征收补偿范围。

2.对无院墙或无法鉴定权属范围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及村委会对宅基地面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依据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3.宅基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村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48.3元/平方米(32215元/亩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4.附属设施作价补偿以评估价为准。

第八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按照经营场所房屋面积以150元/㎡为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其它经营性活动的,按经营场所房屋面积以100元/㎡为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1.常住被征收人在征收搬迁补偿方案发布20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3万元奖励。

2.常住被征收人在征收搬迁补偿方案发布20日之外40日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1万元奖励。

3.闲置未住被征收人在征收搬迁补偿方案发布10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1万元奖励。

4.闲置未住被征收人在征收搬迁补偿方案发布10日之外20日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三章  其他

第十条 凡在征收搬迁补偿方案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及实施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产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在征收搬迁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应积极主动配合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期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 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搬迁过渡,政府应提供过渡房。政府不能提供过渡房屋的,应给予搬迁过渡费,标准为每户400元/月,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搬迁费每户2000元。

第十四条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第十六条 在房屋搬迁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侮辱、胁迫、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征收搬迁补偿方案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