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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153258XH/2020-0033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1-15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153258XH/2020-0033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1-15
公文时效

托克托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发布日期:2020-01-1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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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2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2

第二节 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3

第三节 形势与要求 3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5

第一节 指导思想 5

第二节 基本原则 5

第三节 规划目标 7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10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10

第二节 规划分区 10

第四章 严格规范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14

第一节 开采总量和采矿权数量调控 14

第二节 开采布局 14

第三节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16

第五章 矿业权设置区划及监督管理 17

第一节 探矿权设置区划 17

第二节 采矿权设置区划 17

第六章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19

第一节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20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项目 21

第三节 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22

第四节 积极发展绿色矿业 24

第七章 规划实施管理 25



总   则

为了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助推托克托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托克托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要求,编制《托克托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简称《规划》)。

《规划》适用于托克托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关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涉及托克托县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与本规划衔接。

《规划》基期为2015年,目标期为2016~2020年,展望至202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一、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托克托县位于呼和浩特市南部,面积1416.8平方千米,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2′30″~111°32′21″、北纬40°05′55″~40°35′15″,平均海拔1132米,黄河流经县境37.5公里。东与和林格尔县交界,东南与清水河县毗邻,西南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隔黄河相望,西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为邻,西北和北与土默特左旗接壤。地势东南高而西北、西南低,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日照充足,年均气温7.3℃,年平均降雨量362毫米。

托克托县辖5镇13个居委会、120个村委会,全县总人口数约为21万人。2015年全县生产总值完成249.55亿元,同比增长7.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5%;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10.2亿元,增长28.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3.76亿元,增长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31.73亿元,增长8.6%;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55元,增长8.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51元,增长7.7%。

二、矿产资源概况

托克托县矿产资源以地热、建筑用砂、粘土为主,截至2015年底,全县已发现地热、建筑用砂、粘土等矿种类3种,没有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储量表》的矿种,其中小型矿产地1处。

三、地质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15年底,1:25万区域地质调查、1:20万区域地质测量、1:20万或1:25万的化探工作已覆盖全县。进一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地质调查、1:10万地下水资源调查与区划及开展地热调查评价。

在期采矿权1个,登记面积0.0525平方千米,属于小型矿山。由呼和浩特市发证,位于新营子镇内。2015年矿业产值达50万元,年开采量为3万立方米。

托克托县的建筑用砂主要赋存新营子镇。

第二节 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一、基础地质

托克托县开展了1:25万区域地质调查、1:20万区域地质测量、1:20万或1:25万的化探工作并提交了《和林格尔幅区域地质测量报告》,为该区地质工作提供了地质资料。

二、矿业结构调整

2007年,全县共有2个采矿权,为砖瓦用粘土矿。2015年底,有1个建筑用砂采矿权。根据相关政策及当地资源赋存情况进行了调整。

第三节 形势与要求

一、面临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产业迈上中高端水平,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孕育形成,蕴藏巨大需求空间。同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内外资源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发展方式逐步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繁重,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管理改革十分紧迫,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自治区“五大基地”和“一个目的地”的发展思路,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重大契机。为全县提供矿业经济的重大契机,促进矿业结构调整,托克托县推进供给创新、培育新兴消费、弥补发展短板将会产生巨大作用,必然对托克托县矿业发展带来新机遇。

托克托县矿业发展也面临的许多困难与挑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品结构单一,规模小,矿业产业对整体经济的支撑能力不强。

二、发展要求

在中国经济发展面临新常态,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矿业发展要适应市场变化,坚持创新发展,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需大力推进传统矿业新型化、加快清洁能源发展。与此同时,加强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突出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合理安排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工作,持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发展绿色矿业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意识,强化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自然环境及其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

托克托县矿业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关键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务必抓住战略机遇,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开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绿色协调新格局。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业开发协调发展。立足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为动力,以民生改善为根本。积极开展托克托县的浅层地温能、地热等清洁能源调查评价,为建设成绿色托克托县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同时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开发清洁能源。为托清工业园区的建设提供建筑用砂,作为托克托县矿业经济新的增长点。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发展绿色矿山,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促进托克托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健康发展,为托克托县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发展战略,明确发展目标

积极融入“托清工园区”协同发展、内蒙古沿黄沿线经济带、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建设发展战略。落实托克托县“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做好资源开发与保护,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增加矿业发展活力,提高矿业竞争力。

二、节约优先,实现高效利用资源

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布局,推动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产业升级、主体功能区划、城乡建设相协调。优化矿产资源产业结构和矿产品结构,引导资源产业规模发展。合理确定并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开发强度,提高资源利用效果,转变利用方式,坚持节约优先与高效利用相统一,大力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循环发展。将托克托县矿业经济发展壮大,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三、保护环境,推进矿业绿色发展

严格环境准入门槛,坚持环境优先,发展绿色矿业。矿业开发要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统一。

四、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共享发展成果

强调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同时,全面深化改革,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导向,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产资源管理新制度,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引导资金配置方向,创造良好的矿业市场环境。

第三节 规划目标

规划到2020年,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的成果应用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依托托克托县资源优势,以地热为重点,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显著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竞争有序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深化改革,构建创新、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新秩序。

一、2020年目标

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保障民生及特色产业发展。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开展城市环境综合地质调查、1:10万水文地质勘查区划、农业地质调查,提高地质资源信息化水平,提升基础性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与服务能力。强化地热、浅层地温能等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工作。

提升资源保障能力,资源开发与保护并举。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作为引导服务工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在托克托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使建筑用砂储量有较多增长。

开发利用、优化资源开采布局,实现开发与保护并举。初步扭转矿山企业小的局面,基本实现矿产资源开采集中化,企业大型化。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矿山转型绿色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构建矿山环境与治理恢复长效机制,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提高生产矿山“三废”重复利用水平,“三废”排放达到环保标准。

深化矿政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机制创新。依法治矿、依法行政,加强监管队伍自身建设,加大技术监管力度。严格开采准入管理,退出机制。减少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市场出让制度,强化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保证地质环境与生态环境有效恢复。

专栏1      主要规划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单位)

2020年指标

属性

矿业经济发展

矿业产值(万元)

100

预期性

基础性、公益性

地质调查

和林格尔新区核心区城市环境综合地质调查

托克托县部分(平方千米)

119.26

预期性

和林格尔新区南翼城市环境综合地质调查

托克托县部分(平方千米)

289.65

预期性

1:10万地下水资源调查与区划(平方千米)

1416.8

预期性

呼和浩特市地热异常带地热资源调查评价

托克托县部分(平方千米)

1271.87

预期性

托克托县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平方千米)

217.64

预期性

和林格尔新区巧尔么营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

托克托县部分(平方千米)

36.41

预期性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县级发证建筑用砂小型矿山控制数量(个)

5

预期性

矿山“三率”指标达标率(%)

85

约束性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需治理恢复(平方千米)

0.04

约束性

二、2025年展望

矿产资源管理建设更趋完善,进一步规范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市场,建筑用砂资源储量日益增长。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更为合理。矿山规模进一步壮大,管理更趋规范,综合利用水平日益提高。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改善,矿业市场体系全面建立。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开展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区;开展城市环境综合地质调查、1:10万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区。

鼓励地热浅层地温能等非常规能源的勘查开发,合理开发利用建筑用砂,禁止开采砂金矿。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开展托克托县严重缺水地区人畜引用水找水勘查工作,配合城乡一体化建设。

第二节 规划分区

以矿产资源禀赋、勘查开发现状和自然环境为基础,合理划分各类规划区域,以优化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规划布局。

一、调查评价区

调查评价区是为地方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实施产业布局,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服务于地质找矿等划定需要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区域,共设立各类调查评价区5个。推进基础性能源资源勘查评价,规划期需开展的调查评价项目。

和林格尔新区(侧翼)城市环境综合地质调查区(托克托县部分):以和林格尔新区“侧翼”为重点开展城市环境综合地质调查,为城市空间发展、环境安全防止提供决策依据。总面积408.91平方千米,分2个项目实施。

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区:开展地热勘查、开发利用研究,探索地热资源的形成条件、分布规律、储存特征、富水程度、可利用地热资源量。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部分)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与保护提供科学依据。设立1个项目,总面积1271.87平方千米。

托克托县双河镇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区:了解浅层地温能分布特点和赋存条件,评价浅层地温能资源量及开发利用潜力,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工程。总面积254.05平方千米,分2个项目实施。

土壤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在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部分)国家重点产粮乡一带开展生态环境和粮食战略有关的土壤质量地球学调查,进行富硒土壤农产品适宜性评价与利用。设立1个项目,总面积6.95平方千米。

1:10万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区:开展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查清地下水资源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潜力,为地方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实施产业布局提供水文地质依据。总面积1416.8平方千米,下一步准备在全县开展此项目。


专栏2    调查评价区

序号

编号

名 称

规划区面积

(平方千米)

项 目 名 称

1

DQ001

和林格尔新区(侧翼)城市环境

综合地质调查(托克托县部分)

289.65

城市环境综合地质调查

DQ002

和林格尔新区核心区城市环境综合地质调查(托克托县部分)

119.26

2

DQ003

呼和浩特市地热异常带地热

资源调查评价(托克托县部分)

1271.87

市重点调查评价区

3

DQ004

托克托县双河镇浅层地温能

调查评价区

217.64

浅层地温能

DQ005

和林格尔新区巧尔么营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托克托县部分)

36.41

4

DQ006

内蒙古呼包平原富硒耕地开发及重金属污染治理示范(托克托县部分)

6.95

土壤地球化学调查评价

5

DQ007

1:10万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区

1416.8

地下水资源调查与区划   

二、禁止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是指在规划期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特殊功能区的需要,划定的禁止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区域。

1、国家级、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自然保护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历史文物保护区;

2、军事禁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区;

3、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区,防洪工程设施保护区、城镇市政府工程设施附件一定距离以内;

4、铁路、高速公路及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5、主要水系、重要湖泊、水库及重要的水源地;

本次规划划定黄河堤坝、南湖一带、神泉生态旅游景区、耿庆沟森林公园以及其它国家、自治区规定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等划定为禁止开采区。生态红线划定后一并纳入禁止开采区。

序号

名称

所在镇

面积

(平方千米)

主要保护

对象

1

呼和浩特市黄河蒲滩拐水源地

双河镇

53.303

供水源地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1、矿山规模结构

坚持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准入条件,推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有效措施,遏制“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现象;以优势矿产和主要矿区为重点。扩大已有矿山生产规模,引进、组建矿业集团,鼓励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使资源开发向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效益化的模式发展,矿产产业逐步壮大。

2、矿产品结构调整

加强地热资源开采动态监测与可开采资源研究,实现地热资源综合利用、梯阶利用和循环利用。

3、矿山技术结构调整

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行清洁安全生产和先进、适用的提高采矿加工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矿业,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工艺;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大对建筑用砂矿产品结构调整。


第四章 严格规范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第一节 开采总量和采矿权数量调控 

“十三五”期间,托克托县及周边仍处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发展时期,尤其是和林格尔新区建设及托清工业园区建设,其对砂石等各种非金属矿产资源需求量很大,为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持续改善、建筑用砂资源可持续发展开发利用,需要对其强化管理,并制定建筑用砂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管理措施。

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建筑用砂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加快托克托县建筑用砂集中供给基地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建筑用砂进行开采,全县共划分3个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已设采矿权1个、规划拟新设4个。2020年建筑用砂总量年均达到30万立方米,矿业权数5个,最低开采规模6万立方米/年。

第二节 开采布局

一、集中开采区设置

为了集中管理、集中生产、集中治理,全县设立建筑用砂矿集中开采区3处,总面积14.47平方千米。开发利用与交通条件便利。


专栏3      托克托县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一览表

编号

名称

类型

所在镇

面积

(平方千米)

SCJ001

塔布峁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集中开采区

新营子镇

1.43

SCJ002

张全营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集中开采区

新营子镇

3.29

SCJ003

西壕赖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集中开采区

新营子镇

9.75

1、塔布峁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SCJ001)

位于新营子镇东南部、S103省道的东侧,面积1.43平方千米,开采技术条件简单,交通方便,产品可直接供应呼和浩特市区、托清园区使用。

2、张全营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SCJ002)

位于新营子镇东南部、S103省道的东侧,面积3.29平方千米,开采技术条件简单,交通方便,产品可直接供应呼和浩特市区、托清园区使用。

3、西壕赖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SCJ003)

位于新营子镇东南部、S103省道的东侧,面积9.75平方千米,区内已设采矿权1个,登记面积0.0525平方千米。开采技术条件简单,交通方便,产品可直接供应呼和浩特市区、托清园区使用。

二、集中开采区管理

集中开采区内设置普通建筑用砂矿采矿权全部采用市场方式出让,“十三五”期间优先安排。

新建建筑用砂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加强管理,确保新建矿山达到开采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等各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节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申请矿产开采登记、设立新的采矿权,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符合下列各项准入条件。

空间准入。开采区域必须符合规划开采分区和区块管理要求。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投放应充分体现生态功能区点状开发、面状保护的原则,原则上投放于重点开发乡镇,砂石矿矿产采矿权原则上集中投放于集中开采区。一个采矿权区块內只设一个开发主体,开采矿种严格按照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开采规模准入。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山所占用的矿区(床)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低于国家和市级相关规定的矿山最低开采和最小服务年限,且开采量要符合年度开采计划和规划总量调控要求,达到“三率”标准。生产过程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各类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要求。

环境保护准入。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自治区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有关规定,矿山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采取措施保护宜于生态恢复的地表土,并为后续治理留有足够空间,不得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进行掠夺式开采,确保在开发过程中矿山环境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安全生产准入。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安全生产规定执行,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并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第五章 矿业权设置区划及监督管理

以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发挥托克托县资源和产业优势,加强优势矿种的开发利用。鼓励社会多渠道投资,积极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活动。

第一节 探矿权设置区划

一、勘查规划区块设置

截止2015年底,未有勘查设置区块。

第二节 采矿权设置区划

一、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开采规划区块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原则上一个矿床只能划分为一个采矿权区块。尽量保持矿床的完整性,避免出现“一矿多开”和“大矿小开”现象。

空白新设区块4个,总面积0.74平方千米,矿种为建筑用砂。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立方米/年,将于2019年投放。


专栏4       托克托县空白新设规划区一览表

编号

名称

类型

所在行政区

面积

(平方千米)

CQ001

托克托县新营子镇鸿顺建筑用砂

空白新设

新营子镇

0.38

CQ002

托克托县新营子镇1号建筑用砂

空白新设

新营子镇

0.07

CQ003

托克托县新营子镇2号建筑用砂

空白新设

新营子镇

0.24

CQ004

托克托县新营子镇3号建筑用砂

空白新设

新营子镇

0.05

二、开采规划区块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采矿权设置。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管理,新设采矿权应符合规划区块,逐步开采规划区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最低开采规模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限期整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开发秩序,杜绝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约束机制。健全矿业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矿业准入条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严格审查,没有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和环境允许的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措施的方案不予通过;在矿山生产过程中,严格监督检查,保证矿山设计方案和指标的落实。

建立储量管理动态监管机制。矿山企业必须于本年12月份完成编制下年度采掘计划和采掘计划工程分布图,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矿山年度资源储量进行核查,考核矿山年度采掘计划执行效果。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队伍自身建设,加大技术监管力度,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随机巡查制度,建立矿山企业诚信体系,对矿山企业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强化建筑用砂矿开采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简化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呼国土发[2016]960号)”文件,矿山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不得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进行掠夺式开采,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难以恢复。加大执法力度,杜绝私采乱挖现象,严厉查处不按设计开采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矿山企业,确保开发过程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能够有效恢复。


第六章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积极构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长效机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建立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

第一节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新建、(在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加强新建矿山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审查与实施,严格执行自治区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有关规定,矿山企业按相关规定履行治理义务,并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矿山企业应设立专门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其提取使用情况。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对生产矿山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动态监管,建立地质环境评价与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应急机制。依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提出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具体要求,确定分期治理目标。严格控制矿山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的破坏,做到“边开发、边治理、边恢复”。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或者敷衍了事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诚信档案黑名单,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

按照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规定,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对未履行责任书约定、周期内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依法暂时收回采矿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

三、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矿山企业申请闭坑的同时,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否则不予办理闭坑手续。

对于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闭坑矿山,可由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拨款进行治理,同时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台对应的政策吸引市场资金治理。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项目

加强新建矿山的环境准入管理,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分期治理验收率达100%,基于托克托县矿业开发对地质环境影响、破坏程度、地质环境问题现状,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对人居、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设立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项目,与2020年底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复绿工作,总面积0.04平方千米。

专栏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规划表(2016-2020年)

序号

治理区名称

所在行政区

面积

(平方千米)

主要治理任务

治理时间

ZZ001

托克托县新营子一带采砂坑

新营子镇

0.04

填埋废弃采矿区,平整固体废弃物,恢复植被

2017年~2020年

第三节 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全面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协调机制,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摆在突出位置,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建立“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的问责机制,各级政府应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在年底开展测评。

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矿山企业是新建(在建)矿山、生产矿山的责任主体,强化对其“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做到“谁污染、谁治理”。市县级地方政府是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工作的主体,按照部门责任分工,密切协作,确保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按期完成,深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复绿恢复利用工作。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长效机制。自治区统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在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下,开展本辖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矿山地质环境常态化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建立完善动态监测体系。建立市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重点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站,形成完整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县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动态变化情况,实现对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情况的有效控制和监督管理。

探索建立多元投资机制。从实际出发,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管理,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成效。开展对重点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在土地使用中采取减免土地使用费、延长土地使用权,或者采取税收、金融优惠等扶持政策予以投资者回报。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养殖业、种植业,发展乡村旅游,壮大第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鼓励第三方治理,可以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给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恢复效率。

建立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
案实施、矿产资源税费缴纳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设置违法“黑名单”,形成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治理格局。及时准确公开各类矿山地质环境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及时回应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和社会公众关切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第四节 积极发展绿色矿业

落实自治区、市级规划提出的发展绿色矿业相关要求,结合托克托县实际情况,提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与复垦、矿业循环经济目标,引导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发展模式建设和经营矿山,建成适应县域发展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严格新建矿山绿色准入标准。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到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要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区和谐。

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改造升级。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继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制度,督促企业尽快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建设,建设规范整洁矿区,树立矿山企业良好文化形象,通过科技创新,开发和引进采、选,不断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持续降低矿山生产成本,提高矿山生产效率与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节能节排与环境友好。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的面积和数量。

强化绿色矿山规范管理。至“十三五”期末,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第七章 规划实施管理

一、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本规划一经批准,相关部门应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实施详细计划,将规划实施目标分解细化并落实到具体领导负责人及矿山企业,并将目标执行情况作为领导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及矿山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条件。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退出机制,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业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体系。建立规划实施责任考核制度,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机制,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水平。

二、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项目。严格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加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管理,一个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主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制度,认真审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和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予通过规划审查。

三、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严格执行规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发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禁止和限制规划区边界调整的必须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方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中,对依据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划定的禁止和限制区,其边界范围可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进行调整的,可由原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审定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评估报告。

四、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规划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开采总量是否按规划得到控制、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布局结构是否按规划优化调整及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是否如期完成等。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报告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

五、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监管网络体系。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加快与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动态监测、评价、预警技术,及时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动态,实施"一张图管矿"。及时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作出判断,确保规划的实施和处理决策,以信息化带动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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