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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153258XH/2026-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12-22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153258XH/2026-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12-22
公文时效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 (呼和浩特段)项目一号拌合站临时用地的批 复

发布日期:2025-12-23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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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关于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呼和浩特段)项目一号拌合站临时用地的批  复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已收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呼和浩特段)项目核准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25〕100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呼和浩特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5〕2835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托克托县伍什家镇树林村土地,面积为2.4200公顷,地类全部为设施农用地,作为你公司用于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材料堆场和拌合站。

二、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即2025年12月22日—2027年12月21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公司要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应自觉接受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不得修建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设施。

五、其他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复垦方案报告表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 

(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 1 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五)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在复垦到期前及时补缴,并更正三方监管协议。 

附件:勘测定界图和坐标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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