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的给付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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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档案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3.送达责任:对已审批的优抚对象发放补助,落实相关待遇。4.事后监督责任:每年两次随机抽查,并入抽查户中进行身份核查。5.实施责任:实行社会化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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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1-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5〕26号))2.同1-23.同1-14.同1-15.《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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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