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 设定依据 | 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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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责任事项 | 受理条件: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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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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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