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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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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责任主体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受理条件: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