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524004000 | ||
| 事项名称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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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条件及审核要件,提供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标准等材料。 2、申报责任:根据各类优抚对象资金发放条件,申报享受待遇资格。 3、发放责任:根据市级审查确定人数和资金数,申请资金,按时发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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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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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