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 设定依据 |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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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责任事项 | 1.事前责任:做好军人抚恤优待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 2.受理责任:受理提交的优抚对象抚恤资金申请 3.审查责任:核对优抚对象变动情况、发放补助标准。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资金。 5.事后监管责任:资金是否发放到个人账户。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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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无第一条一款。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无第一条。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无无。无;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无无。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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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