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15330007060001 | ||
| 事项名称 | 对统计执法的监督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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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统计局 |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统计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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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统计执法监察规定》 第三十六条 检察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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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