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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15317000/2023-0003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6-30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15317000/2023-0003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6-30
公文时效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托克托户用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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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黄河湿地管护中心、托克托产业园、县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1〕338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2年全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三年行动计划滚动调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448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114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县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经2023年第八次政府常务会通过,现将《托克托户用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托克托户用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县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1〕338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2年全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三年行动计划滚动调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448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1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辖区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是指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选择“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全额上网”三种模式。县供电公司应当优化电网运行调度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并网和安全运行提供系统支撑,确保电网和相关项目“安全并网、并网安全”。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备案制。

第六条 县发改委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和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备案程序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前应当办理申报和备案手续。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托克托县供电公司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安装服务企业需提前向发改部门做资质备案。

第八条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的申报,由项目业主填写《托克托县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附件1),并于表后附其他申报资料,办理程序如下:

(一)报所在村民(社区)委员会,由所在村民(社区)委员会出具房屋权属意见,或直接出具房屋产权合法性证明。

(二)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步意见。

(三)申请接入电网的项目业主应向发改委提交并网意向书,收到项目并网意向书后,发改委组织县供电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县供电公司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县供电公司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县供电公司自收到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经县供电公司出具“同意修建及并网”意见书后,项目业主方可组织实施。

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的申报资料包括:

(一)《托克托县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房屋产权合法性证明(无房屋产权证明的,由所在村民(社区)委员会出具房屋归属证明);

(三)项目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设计方案;

(五)房屋现状照片(含屋顶屋面和房顶内部结构照片);

(六)涉及相邻合法建筑物采光、日照等相邻权的,需相邻方出具同意书;

(七)由他人代办的,项目业主出具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料。

县供电公司应当定期将已出具“受理通知书”全部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汇总,一次性向县发改委备案。县发改委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主动公示办理了备案手续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托清经济开发区托克托产业园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托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初步意见。

第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相关项目业主、项目承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禁止在城镇规划区、沿黄湿地保护区、水源地范围内建设;禁止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等特定建筑物屋顶建设;禁止在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地段建设;建设场地位于铁路、公路、河道等主干道路两侧的,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意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施一般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或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作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且质保期不得低于5年。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具有一定经验的光伏系统集成企业设计、咨询和建设。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运营维护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工程设计相关资质证书。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承建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应资质。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影响承载其设施设备的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承建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承建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对所承建项目自项目建成之日起5年内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运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县供电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承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检查、巡查,对发现的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应当立即整改。

第四章 项目的并网程序和电量结算

第十八条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应通过县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由县供电公司根据县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客户属性资料按简易程序办理并网手续。

第十九条 县供电公司应当与并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运行调度协议》。项目业主应当主动接受县供电公司的调度管理。

第二十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相关接入而产生的公共电网的改造由县供电公司负责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业主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供电公司应当分别计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免费提供和安装相关电能计量表。县供电公司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安全运行等全部环节所提供的全部服务,不得向项目业主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享受国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由县供电公司在其与项目业主结算上网电量电费时将国家补贴资金一并转付给项目业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应当与项目业主一致。

县供电公司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电费及补贴资金划入项目业主以外的第三方帐户。

第五章 项目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前,项目承建单位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并网后,项目业主是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执法大队、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托县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各镇人民政府、黄河湿地管护中心、托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委应当组织县供电公司、县工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大队、项目属地管理单位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运行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设计、承建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监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主动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整改。对拒不实施整改的,县供电公司不得将相关发电设施并网,对已并网的采取措施暂停并网。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设计、承建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的,或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资格认定、以光伏发电项目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TXZG-2023-2号。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1.托克托县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意见

2.托克托县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3.并网申请资料清单

附件1

托克托县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意见

一、规范建设管理

(一)规划建设管理

1.户用项目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

2.严格控制在城镇规划区、水源地保护区、沿黄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明确近期拆迁村、传统村落、铁路、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沿线等范围内建设光伏项目。

3.严禁以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为由,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建筑。

4.其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户用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项目设计管理

1.安全性要求

(1)应综合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电阻要求,接地电阻应符合防雷设计标准;

(2)应进行房屋等级分类,验证项目可行性和结构安全性;

(3)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及抗腐蚀能力,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2.美观性要求

(1)光伏组件应按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进行布置;

(2)主入口、重要集散广场及景观节点等区域的家庭屋顶加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严控安装的形式与色调,并做加装后效果视线影响分析;

(3)平屋面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4)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应在施工图上组件排布体现尺寸,同时体现组件与建筑边沿,组件之间,组件与障碍物之间的尺寸,应进行电气线路图及电气原理图的设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3.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情况

(1)砖混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砖木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

(2)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3)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4)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5)其他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的情形。

(三)安装服务管理

1.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并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

2.安装服务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3.安装服务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以及明确的服务流程、服务资质。

4.安装服务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安装和运维人员应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应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并确保持证上岗。

(四)安全施工管理

1.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道路畅通,确保消防措施落实,满足区域工程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2.现场施工过程中应保障屋顶业主和施工人员安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如下要求:

(1)施工人员应佩戴保险绳、防滑鞋和安全帽;

(2)施工人员严禁在雨雪、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作业;

(3)施工人员在酷暑天气施工应做好防暑措施;

(4)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5)施工区域应设立安全警戒,吊装区域应有专人警戒。

3.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显要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镇、黄河湿地管护中心、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要求规范我县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优化项目审批,推进户用光伏产业有序发展。

2.各镇、黄河湿地管护中心、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对项目申报、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确保项目按规范建设,尽早发挥效益。

3.县内各户用项目光伏主体应重视项目安全,严格质量标准,规范服务流程,做好长期运维保障,真正使群众享受实惠。

附件2

托克托县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户主姓名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总投资

(万元)


建设地点


拟开工时间


拟建成时间


拟选安装

服务企业


联系人及电话


可利用屋顶

面积(m2)


拟申请装机容量(kw)


项目业主

承诺事项

本人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可能带来的风险,承诺相关项目内容真实,使用的屋顶屋面等场地产权明晰,在项目建设、运行等事项上主动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管。

项目业主签字(章):              年    月    日

安装服务企业承诺事项

我司承诺向居民提供的光伏电站符合相关规划、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承诺提供维修服务,在项目建设、运行等事项上主动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管。

安装服务企业法人签字:

安装服务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所在村民(社区)委员会意见

(办结时长:5个工作日)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办结时长:5个工作日)

(公章)                      年    月    日

县供电公司意见(办结时长:5个工作日)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县供电公司、县发改委和项目业主各持一份。

附件3

并网申请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备注

1

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士兵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外国护照、外国永久居留证(绿卡),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书等。提供原件。

申请时必备

2

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乡镇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等。房屋产权所有证、购房合同、租赁协议提供原件,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法院判决文书可提供复印件。

对于实现政企信息联动,自动获取客户用地权属证明的,可不需要客户提供;对于未实现政企联动,如客户申请时未提供用地权属证明的,在签署承诺书后受理申请。

3

客户承诺书(如果客户申请时提供了与用电人身份一致的有效产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可不要求签署该承诺书。)


4

业主委员会、物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

住宅小区居民使用公共区域建设分布式电源时必备。

注:1.变更用电时,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2.提供的各项资料均需在有效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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