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关于申报2023年市本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责任保险补贴有哪些?

来源: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9-0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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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关于申报2023年市本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责任保险补贴事宜的通知


旗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院、泽惠养老产业发展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更好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申报2023年市本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责任保险补贴等补贴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均可申报床位运营、责任保险等补贴资金;

(二)旗县区公办社会福利中心、养护院、敬老院申报责任保险补贴资金。

二、申报条件

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申报床位运营补贴、责任保险补贴等补贴资金应具备相应条件。

1.申报床位运营补贴需具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有房产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产开办养老机构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且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2.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申报责任保险补贴需符合第1条所列条件;公办养老机构申报责任保险补贴需在机构编制部门取得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3.申报床位运营补贴除具备第1、第2条所列条件外,需满足年累计入住60人次(月平均入住人次不低于5人次)以上的要求,经过旗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和认定为一至五级,且在三年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

4.未备案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过期未重新备案的,要完成旗县区备案后,方可申请补贴资金。否则,不予办理申请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

(一)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一至五级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量,一级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二级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三级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四级每人每月补贴250元;五级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标准

政府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按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160元的标准,市级承担30%,即每人每年补贴48元保费。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床位运营补贴程序

1.养老机构负责人要根据入住人数如实填写《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2.养老机构申请床位运营补贴,以旗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初评等级为参考依据,最终以市民政局、财政局评定结果为准。

3.旗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养老机构内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相应资质,各种材料原件进行审核;100%实地核查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登记花名册、请销假登记本、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养老机构填写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入住人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进行核对,确保纸质报表与实际人数核对一致。对发现有虚报人数套取补贴及消防、餐饮年度检查不合格等情形,审核单位有权取消该机构当年床位运营补贴。对符合申报条件养老机构提交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审核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在申请表内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4.床位运营补贴人数计算在原则上,每个月每名老年人入住满20天按1个月计算,入住不满20天不计入当月入住人数。累计入住天数的余数大于20天,按照入住1个月计算,余数小于20天不计入当月入住人数。

5.此次组织申报发放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共8个月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养老机构等级延用2020年评定结果,原则上不做调整。

(二)申报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程序

1.养老机构负责人要根据月平均入住人数如实填写《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请表》,并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旗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养老机构提交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进行审核并进行100%实地查验,并将审核情况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养老机构实际入住人数计算办法同申报床位运营补贴程序的第4项。

五、其他事项

2023年1月以后经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因错过申报期限未申报当年床位运营补贴,或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与应享受的补贴有出入的,需由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经旗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证实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民政局、财政局,经审定后从2023年资金中予以补贴。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文件精神,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民函〔2019〕1号文件下发前办理的设立许可证到期后,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各类补贴政策。

六、有关要求

(一)旗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申报补贴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查验,对养老机构提供的材料、填报的表格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养老机构名称与登记证书名称一致,实际入住人数和纸质填报数据一致。旗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提供材料、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二)民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地查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请于9月27日前将两类补贴申请表、汇总表及正式文件上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