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最新问答
  • 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参保人员: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66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通知》(呼医保发〔2025〕62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参保范围特困供养人员(含孤残儿童)、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二、资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一)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含孤残儿童)每人200元,个人需缴纳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二)定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每人126元,个人需缴纳84元(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三、其他农村低收人人口资助标准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过渡期内)可参照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的资助标准执行,资助资金由各旗县区财政列支,资助后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的个人缴费标准。四、有关要求(一)资助参保对象中属于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的,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21〕1号)规定由所属福利供养机构负责在属地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集体办理参保缴费事宜,所需参保资金每人210元(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供养机构承担。(二)资助参保对象个人自行缴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凭本人缴费凭证自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退费,退费标准按照资助标准执行,逾期不予办理。(三)各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与本地区税务、财政、民政、农牧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参保缴费台账,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圆满完成2026年度困难群众资助参保任务。本通知自2025年9月19日起施行。
  • 医保卡里的钱能不能给家人用?如何办理“家庭共济”?
    问:我医保卡里的钱可以给家人用吗?答:如果说的职工医保卡里的钱是指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的话,这是可以的。参加了职工医保后,通过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个人账户是可以授权给已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使用的,比如用于支付合规医药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等。举个例子,李明的儿子李小明生病了,李小明就医购药需要个人负担100元。李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还有余额,办理家庭共济后,李小明就可以使用李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支付这100元,这就是家庭共济。问:如何办理“家庭共济”?答:参保人(一般是共济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答:PP地方专区、当地医保部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模块,实现线上办理,具体途径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开;操作智能设备困难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也可以在线下医保大厅办理。问:只要是家庭成员就可以使用“家庭共济”吗?答:不是。只有办理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家庭成员才能享受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如,李明的妈妈、儿子和岳父都参加了职工医保,而且个人账户都有余额。其中只有他的儿子跟李明办理了家庭共济,李明只能用儿子个人账户的余额进行费用的支付。妈妈的账户因为没有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不能用于共济支付。岳父不属于家庭共济成员的范畴,不能办理家庭共济。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卡里的个人账户基金是可以给父母、配偶、子女使用的,但必须符合两个前提:一是您的父母、配偶、子女也参加了基本医保(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二是您办理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同时需要注意:一是家庭共济成员不包含配偶的父母;二是被共济人不能享受共济人的医保报销待遇,即您可以把个人账户里的钱给您的父母使用,但是父母看病能报多少还是要依据他们所参加的医保制度来,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职工医保的相应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享受居民医保的相应待遇。问:办理“家庭共济”后,就医购药应该使用谁的医保卡?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就医购药都必须使用患者本人的医保卡。家庭共济政策“共济”的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而非医保卡本身。医保遵循的原则是“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家庭共济后该原则不变,参保人依然用自己的医保卡看病就医,按规定享受本人的医保待遇。通俗的理解,钱可以共济,卡不能共用。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误会。问:不使用本人的医保卡就诊会有什么后果?答:不使用本人医保卡进行挂号就医是“冒名就医”,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重则构成违法犯罪。所谓“冒名就医”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挂号就医并享受医保结算待遇,以此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这里面的“他人”,指的是非参保人本人的其他任何人,就包括了未按要求办理“家庭共济”的家庭成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第四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疗基金损失的,还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诈骗罪。问:家里的老人行动不便,子女可以帮他们代买药吗?答:可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因此,在老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子女可以代为购药。但在购药时需要使用服药者本人的医保卡,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切记: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的钱可以共济,但任何人的医保卡都不能共用!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什么变化?
    一是改革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然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将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因为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额度是按照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二是适当拓宽使用范围,允许家庭成员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家庭成员(子女、配偶和父母)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药品、医疗耗材;三是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健身、公共卫生等费用,同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 婚前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辖区者。【除法律之外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托克托县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评估结果?
    托克托县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评估结果公示一、公示内容根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定点资格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21〕28号)精神,截至7月1日共收到申报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41份,均为村卫生室。7月1日经研究评估,提出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申请的41家村卫生室均符合申报条件,评估合格,现予以公示。      二、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3日-7月9日。三、受理方式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请提供可供调查的证明以及其他有关线索。我们对反映问题者以及所反映问题将严格保密。受理办公室设在托克托县政务服务中心814房间。受理电话:0471-8566283 附件:2024年7月申报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定点资格评估合格名单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41家)序号名 称负责人姓名1双河镇徐家夭村卫生室张利利2双河镇张四壕村卫生室王栓柱3双河镇霍家圪洞村卫生室刘广智4新营子西大圐圙村卫生室王和平5双河镇枳芨壕村卫生室付利清6双河镇南街村卫生室刘亚峰7双河镇前壕村张瑞强卫生室张瑞强8新营子镇新营子村刘水艳卫生室刘水艳9双河镇南街村刘换乐卫生室刘换乐10双河镇前壕村崔俊洁卫生室崔俊洁11双河镇枳芨壕村卫生室王建忠12新营子镇塔布卯村卫生室任杰13双河镇前街村卫生室张春霞14新营子镇那木架村卫生室赵志远15新营子镇小口子村闫二耀卫生室闫二耀16新营子镇石匠营村卫生室张利强17南街村刘粉霞村卫生室刘粉霞18新营子镇新营子村卫生室柴有成19新营子镇黑水泉村卫生室卜文元20新营子镇豆腐夭村卫生室高君成21古城镇缸房沟村卫生室樊永利22双河镇前街村付建明卫生室付建明23双河镇南火盘村刘彦平刘彦平24双河镇南火盘村王芳卫生室王芳25双河镇养大圐圙村郝志东卫生室郝志东26双河镇大羊场村樊攀峰卫生室樊攀峰27河口管委会东营子村卫生室郝慧28伍什家镇什拉壕村卫生室张俊英29伍什家镇杜家壕村卫生室高文俊30伍什家镇毡匠营村卫生室王福柱31伍什家镇哈图壕村卫生室张海平32伍什家镇树林村卫生室焦贵河33伍什家镇伍什家村卫生室田计章34双河镇南火盘村卫生室李挨喜35双河镇养大圐圙村邬瑞亮卫生室邬瑞亮36新营子镇燕山营村李云贵卫生室李云贵37五申镇左家营村卫生室曹满青38五申镇团结村卫生室穆小河39新营子镇柳二营村张仲杰卫生室张仲杰40新营子镇碱沟子村卫生室焦瑞祥41古城镇东云寿村卫生室卢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