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来源:托克托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09-2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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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66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通知》(呼医保发〔202562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助参保范围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残儿童)、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

二、资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

(一)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含孤残儿童)每人200元,个人需缴纳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

(二)定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每人126元,个人需缴纳84(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

三、其他农村低收人人口资助标准

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过渡期内)可参照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的资助标准执行,资助资金由各旗县区财政列支,资助后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的个人缴费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资助参保对象中属于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的,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21〕1号)规定由所属福利供养机构负责在属地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集体办理参保缴费事宜,所需参保资金每人210元(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供养机构承担。

(二)资助参保对象个人自行缴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凭本人缴费凭证自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退费,退费标准按照资助标准执行,逾期不予办理。

(三)各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与本地区税务、财政、民政、农牧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参保缴费台账,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圆满完成2026年度困难群众资助参保任务。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