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政策问答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5-09-26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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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为什么要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通俗讲,“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就是指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通过多种方式、对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进行确认。发现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人员,及时暂停发放养老金。

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养老金的用途只能有一个,就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在确保发放的同时,必须坚决制止重复领取、死亡冒领、欺诈骗保等行为,减少跑冒滴漏。

2.目前我区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采取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目前,开展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主要有两种模式:(1)开展远程自助认证。退休人员在手机上自行下载“内蒙古人社”APP、“掌上12333APP,或者通过“内蒙古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公众号认证平台,足不出户,在家可以完成领取待遇资格自助认证。(2)静默认证,通过开展大数据比对,如出行数据等其他数据形式筛查比对,对疑似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将暂停发放养老金。

3. 如何在网上办理资格认证

待遇领取人员

(1)利用手机下载安装“内蒙古人社”APP并登录后,点击“服务”,选择“养老保险”中“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模块,按提示填写认证人员基本信息,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即可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2)出境定居退休人员,具备手机APP认证条件的,依照上述步骤进行不具备网上自助认证条件的,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国的使领馆申办健康证明或领事认证,居住地尚未与我国建交的,由我国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领事办理健康证明或领事认证。

(3)掌上12333认证方式下载“掌上12333APP,注册后,首页搜索“待遇资格认证”进行认证。

(4)可通过微信关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后,点击“社保服务”中“待遇资格认证”模块,按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认证类别,认证类别包括“养老资格认证”、“工伤资格认证”、“养老遗属认证”、“工伤遗属认证”、“其他待遇认证”,领取待遇人员根据自身领取待遇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后点击认证,按照提示要求进行人脸识别,即可完成认证。

4.有些退休人员不会使用手机APP或没有智能手机无法自行完成资格认证怎么办

解决此类问题有四种方式一是可以由子女、亲属等代为办理二是就近到附近的社区寻求社区工作人员帮助认证三是到原工作单位办理四是到社保经办机构由工作人员帮助办理。

5.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有哪些政策规定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第七十五条待遇支付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和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享受待遇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离退休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七十七条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待遇支付环节进行相关处理:(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付;(对被判刑、劳教等人员暂停支付:(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复核条件后再予恢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第四十八条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织,依托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以及原工作单位协助等方式进行。退休人员因年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派人上门办理。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国的使领馆申办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居住地尚未与我国建交的,由我国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使领馆办理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第三十一条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第三十二条村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三十三条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8]107“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三条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

6.退休人员主要有哪些违规违法领取养老金行为

主要有以下4一是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二是在多地、多险种重复缴费后,重复领取养老金三是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四是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

7.国家对死亡冒领、欺诈骗保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

:20117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资金,并处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

2014年,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做出司法解释,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罪”的行为,这标志着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入刑”,将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经检查和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后继续领取或欺诈冒领行为,都将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