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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托克托县镇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托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2-01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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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治理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镇职责,厘清属地管理责任,提高基层治理效能,依照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司法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3〕162号),现印发《托克托县镇职责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各部门以《托克托县镇职责事项清单》为指导,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管理服务对象等因素,理顺县镇权责关系,并于2月4日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实施,接受社会监督。在《清单》实施过程中,结合法律法规、简政放权调整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如有调整,及时报县委编办备案。

二、《清单》公开后,要在实行过程中,加强《清单》的跟踪见效,推动依单办事、依单履职,确保清单规范科学、落地见效,进一步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三、严格执行《托克托县镇职责准入制度》(托党办通〔2023〕1号),规范“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为基层减负。同时,加强县镇联动机制,加强对镇在配套政策、培训指导、财力保障、技术支撑等方面的支持。

四、2023年4月20日印发的《托克托县镇职责事项清单》(托机编办发〔2023〕21号)和《托克托县各职能部门与各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托机编办发〔202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托克托县镇职责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