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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托克托县镇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

来源:托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2-0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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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编办发〔20248


各镇、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乡镇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乡镇职能职责,理顺条款关系,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3〕143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修订后《托克托县镇职责准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托克托县镇职责准入制度

为加快乡镇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乡镇职能职责,理顺条块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和《中共托克托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托克托县深化镇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托改委通〔2019〕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制度。2023年1月4日《关于印发<托克托县镇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托党办通〔2023〕1号)同时废止。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权责一致、完善保障、配套衔接、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乡镇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管理体制,努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要求

县直各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镇承担,确需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外)委托或交由镇承担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并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如有阶段性、临时性工作确需镇承担的,由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县委、县政府决定下放到镇办理的管理服务事项,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相关经费一并下放到镇。

三、基本原则

(一)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将工作职责委托或交由镇承担。已在自治区首次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76项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及后续统一赋权事项清单中的事项无需履行申请手续,属于镇依法履行的工作事项,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二)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经审核准入的工作职责,县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镇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技术、人才保障并进行相应培训、指导,提高乡镇承接能力。

(三)配套衔接、动态调整。镇职责准入制度要与县、镇职责清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相互衔接,实行镇职责动态管理。

四、工作机制

建立镇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成员单位: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县司法局等部门

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准入事项职责分工、法制审核、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工作衔接等相关工作。

审核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对申请事项的职责名称、工作内容、法定依据、协商意见、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结果:审核通过报县委、政府审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五、准入及调整程序

(一)申请。县职能工作部门对确需镇承担的行政事务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应书面征求镇意见,并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县职能部门向县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职责名称、工作目标、权责内容、法定依据、协商意见、责任分工、办事流程、完成时限、运行机制、人员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审核。县委编办会同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审核申请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必要时,可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建议。

(三)准入。阶段性、临时性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由县委、政府批准后准入。其他事项,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委托或交由镇承担的工作职责,委托方要制定委托书等相关凭证,涉及人、财、物下放的,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四)退出。由于工作任务发生变化或指责准入事项不适宜继续由镇承担的,镇或县职能部门应参照职责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五)调整。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或相关政策调整。阶段性、临时性工作转为常态化任务,属于镇职责事项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纳入镇权责清单或职责事项清单。对已列入清单的事项,镇应认真贯彻落实。

六、相关工作要求

县直各工作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镇承担,要充分兼顾镇承接能力,尊重镇意见,不得硬性指派;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经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镇办理;不得要求镇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不宜纳入镇职责准入事项。